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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成立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培训考试中心下设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培点成立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考试考培点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考培点负责人由考培点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条 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及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领导下的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中心及各地考培点的两级分别负责制。
第三条 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中心在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及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 积极主动地与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联系,随时掌握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关于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考试的最新政策和要求;
(二) 承担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的命题、阅卷、成绩登录、成绩统计分析、证书打印、题库建立与管理等项工作;
(三) 每年度的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工作结束后,写出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文字性总结报告,报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
(四) 将打印好的证书交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加盖钢印。将盖章后的合格证书及时发放至考培点;
(五)负责制订起草《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题型格式及评分标准》、《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机考评分规则》、《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考场规则》、《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条例》等文件;
(六)协助学会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承担“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培训师”的培训、组织工作,并负责起草《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培训师培训规划》等文件;
(七)负责对各考培点的申报初审工作;
(八)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培点的业务工作的开展;
(九)其他。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审查的考培点设主考一人,由考培点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兼任,报商务专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及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中心备案。
各考培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管理;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四)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五)按规定向考生收取考务费,按要求及时上交培训考试中心考务费用;
(六)对统一组织批量报名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七)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八)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题软件,负责考试前考试软件的机要存放;
(九)按考试中心“外贸单证员岗位培训考试考场规则”组织实施考试;
(十)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
(十一)及时向外贸单证员岗位专业培训考试中心报送报名信息等考生资料;
(十二)接收并分发考生合格证书,受理考生成绩查询;
(十三)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十四)其他。
第五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培点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